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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10-14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应具有广泛性,其中的学生代表在班级民主产生。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参照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下述条件进行认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生活费用低于安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支付维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且身有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

3、属于生源地特困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4、父母中有一方为危重病人,长期卧病在床,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

5、家庭经济困难且近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家庭支持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1、非离异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因年迈多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的;

4、家中有体弱多病的老人需要父母独立赡养,家庭负担沉重且父母无力承担的;

5、近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父母务农,家庭其他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份,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即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加强对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主动告知院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院系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